(2017)鲁0785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呙建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呙建玉,潘云花,梁栋,董少华,张承欣,张玉兰,梁锡明,逄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呙建玉。被执行人潘云花。被执行人梁栋。被执行人董少华。被执行人张承欣。被执行人张玉兰。被执行人梁锡明。被执行人逄瑞花。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呙建玉、潘云花、梁栋、董少华、张承欣、张玉兰、梁锡明、逄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