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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正华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华,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波,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邵阳县,系被告人杨正华表弟。辩护人邓星耀,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邵阳县,系被告人杨正华表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林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华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彭朝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华及其辩护人吴波、邓星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正华与家人一起到邵阳县谷洲镇古娄村岩门前山给公公、婆婆扫墓。被告人杨正华使用其丈夫李某1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引燃纸钱,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林地面积为90.7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为72.2亩,无立木林地面积为18.5亩。失火后被告人杨正华积极救火,并于2017年4月10日主动到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正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李某1、李某2、覃某1、吴某、赵某、覃某2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野外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准确,应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杨正华积极参与扑救山火,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正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示,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杨正华在户籍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正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伟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