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家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庸,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羽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黄代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涛,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在法庭的组织下,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已与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建文审 判 员 闵遂赓审 判 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