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凯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一审行政裁定���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凯,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119号原告吕凯,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虞大颜。委托代理人姚洲亮,男。委托代理人朱越青,男。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吕耀东。委托代理人徐志刚,男。委托代理人徐鼎,男。原告吕凯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要求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凯,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姚洲亮、朱越青,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徐鼎,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凯负担。审 判 长 崇毅敏审 判 员 陆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 敬��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