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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齐与赵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赵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465号原告:张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炳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与被告赵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