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齐与赵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赵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465号原告:张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炳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与被告赵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