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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从庆、徐世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从庆,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赵从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徐世美,家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余芒茫,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下镇镇官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1123210003647。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从庆与被执行人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将被执行人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决定。本院通过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从庆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万元,未执行金额为:351.028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徐世美、余芒茫、玉山县徐氏活性炭有限公司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从庆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赵从庆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