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金安与被执行人宣城鸿辉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89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安与被执行人宣城鸿辉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56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杨金安申请将被执行人宣城鸿辉玻璃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宣城鸿辉玻璃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宣城鸿辉玻璃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