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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友美与韩贵(桂)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美,韩贵(桂)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美,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韩贵(桂)年,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张友美与被告韩贵(桂)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此案时,申请人张友美申请对被申请人韩贵(桂)年的工资进行保全并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我院以(2017)皖1226民初25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韩贵(桂)年的工资及申请人张友美的银行存款,本院(2017)皖122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贵(桂)年还付张友美借款,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友美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县支行存款4万元(银行卡号:62×××1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