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曾银新与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银新,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170号原告:曾银新,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2栋19层1903号。法定代表人:刘江。原告曾银新诉被告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曾银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银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啟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