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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圣发世纪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圣发世纪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2866号原告北京圣发世纪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8号楼5层511室。法定代表人卢彩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4号8幢431号。法定代表人高美玲,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址同单位地址。原告北京圣发世纪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圣发世纪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明、被告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原、被告在2012年至2013年间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仍保存在原告的网上银行收款人名单中。2017年4月1日,原告不慎将要转给别的客户的货款2万元,通过北京农商银行的网上银行错转至被告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号内,当知道款项打错后,原告立即与被告联系,但被告一直拖延。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这2万元是原告应当支付我的欠款。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原告通过北京农商银行网银系统将2万元转账至被告账号内。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销售合同、收据及网银系统的网页截图,证明该2万元为原告与北京恒大飞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因网银系统中被告账号与北京恒大飞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账号相邻,而发生误操作,导致该2万元给付了被告。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记账凭证、出库单、税号列表、应收款列表,以证明原、被告与2014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尚有欠款未付。被告认可2014年双方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认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同时,被告出示2014年4月22日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2014年,原、被告之间发生一笔54200元欠款,被告先期开出发票,但原告未付清该笔款项。针对该发票,被告出具了北京农商银行电子回单及结算证明,证明原告已经付清该笔货款。其中,农商银行回单载明,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给付被告27946.8元。结算证明载明:“今收到被告圣发世纪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26253.3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与我公司(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欠材料款全部付清”。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同时加盖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高美玲印章。被告对该结算证明中加盖的公章真实性及形成时间不认可,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对该证明中的文字打印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及对打印文字与公章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本院释明被告,上述鉴定事项可能无法受理,并询问被告是否变更鉴定内容,被告坚持进行上述司法鉴定。本院将该鉴定申请提交司法鉴定程序后,因上述司法鉴定事项无法进行,而予以退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银行回单、销售合同、收据、网银系统的网页截图、记账凭证、出库单、税号列表、应收款列表、增值税发票、北京农商银行电子回单及结算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构成优势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因与被告曾经发生过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在银行网银系统中留存被告账号信息,2017年4月1日,原告,不慎误操作将2万元转账至被告账号内。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将2万元返还原告,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转账系因经济往来而发生的还款,但其向本院出示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其多年间从未向原告主张该欠款,其陈述不合常理,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圣发世纪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市盛大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长  韩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