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钱某某,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7)浙0106民初3686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604248.67元,并负担执行费8442元,合计人民币612690.67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某某的银行存款61269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