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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钱某某,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7)浙0106民初3686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604248.67元,并负担执行费8442元,合计人民币612690.67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某某的银行存款61269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