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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6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光辉、李清惠、梁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邬光辉,李清惠,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654-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08-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邬光辉,男,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李清惠,女,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梁栋,男,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邬光辉、李清惠、梁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