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启章与祝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章,祝国浩,叶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615号原告:黄启章,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祝国浩,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第三人:叶自平,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章诉被告祝国浩、第三人叶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黄启章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