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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朱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朱智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31号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施祥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智杰,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富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