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邱桂琼、祝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邱桂琼,祝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460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法定代表人:杜锦强。委托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桂琼,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被告:祝波,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诉被告邱桂琼、祝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