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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其慧与李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慧,李天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293号原告:贾其慧,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县三社**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泽,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桂,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义,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市委干部,住张掖市××区。原告贾其慧与被告李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