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其慧与李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慧,李天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293号原告:贾其慧,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县三社**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泽,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桂,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义,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市委干部,住张掖市××区。原告贾其慧与被告李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