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春花与马义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花,马义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976号原告:赵春花,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马义柳,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赵春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1991年典礼同居生活,1991年生育长女马影影,1993年2月10日生育次女马红影,现在小孩均两个小孩均已成年。自1993年被告因盗窃被判处刑法后,我们一直分居生活,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义柳身份不明确,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居住的详细地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春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