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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潜江中银富登村银行有限公司与陈伟、周林香、黄宇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中银富登村银行有限公司,陈伟,周林香,黄宇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平,该公司行长。被申请人:陈伟,男,1966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196602094370,汉族,住潜江市熊口镇熊口村6组。被申请人:周林香,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001264304,住潜江市熊口镇熊口村6组。被申请人:黄宇翔,男,1989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03044317,住潜江市熊口镇熊口村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周林香、黄宇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伟、周林香、黄宇翔返还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银行有限公司人民币138898.3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伟、周林香、黄宇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28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