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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执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永利、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利,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永利,男,1963年8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与被执行人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永利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31执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