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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士林,杨燕妮,白延泉,徐建英,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89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士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燕妮,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白延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建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士林杨燕妮白延泉徐建英徐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