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雷某某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73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