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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鸿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贾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鸿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贾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03号原告:西安鸿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贾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鸿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