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俊平,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晋10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款1416059.83元,违约金283211.97元及案件受理费20198元。但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民委员会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民委员会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