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黄唐官,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陆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闽01民终1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商品砼款676063.5元及相应利息;(2)本诉案件受理费109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87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鉴定费18000元;(3)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收取)。由于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佘姚超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