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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执字第004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代静平与柯昌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静平,柯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4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代静平,教师。被执行人:柯昌伟,农民。关于代静平申请执行柯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柯昌伟在中国工商银行32×××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6.75元,现因被执行人柯昌伟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昌伟在中国工商银行32×××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