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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向政、刘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政,刘忠,桂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向政,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刘忠,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桂璇,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向政与被执行人刘忠、桂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忠、桂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忠、桂璇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向政偿还借款本金213500元及利息14950元(以213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55元、执行费45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刘忠、桂璇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忠、桂璇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444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