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蜜与陈大荣、李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蜜,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408号原告:童蜜,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荣,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李丹英,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吴平,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胡萍,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童蜜与被告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变更诉请:1.判令被告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偿还原告借款38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蜜委托代理人应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被告陈大荣、吴平共同向原告童蜜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1日,月利率为10‰。另查明,被告陈大荣与被告李丹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吴平与被告胡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地发生在被告陈大荣与被告李丹英、被告吴平与被告胡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查明,被告陈大荣已偿还本金20000元,两被告已付利息至2016年9月30日。对于剩余本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未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蜜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4408号童蜜、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原告童蜜与被告陈大荣、李丹英、吴平、胡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73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