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晓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晓莹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60号罪犯吴晓莹,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晓莹定罪量刑的判决。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晓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晓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晓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晓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