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台江县国土资源局、贵州天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江县国土资源局,贵州天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30行审8号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龙维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再权,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龙山,贵州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天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住址:贵州省台江县博物馆二楼。本院收到台江县国土资源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宗地编号为522630100251GB00001宗地所欠缴的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245万元、欠缴的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495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的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百〇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审判长 潘文海审判员 汪 勇审判员 张峻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