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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8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凯与蒋某等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义昌,李怀杰,王同富,陶明华,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827-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62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淮中大道。被执行人李义昌,男,汉族,61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广场南路。被执行人李怀杰,男,汉族,62岁,住涡阳县城西镇新城居委会。被执行人王同富,男,汉族,63岁,住涡阳县城关镇淮中大道。被执行人陶明华,男,汉族,57岁,住涡阳县城关镇转东居民组。被执行人蒋某,男,汉族,61岁,住涡阳县城关镇西关街。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义昌银行账户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