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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645号原告:李某1,女,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