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岳峰、韩耀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岳峰,韩耀良,董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王岳峰,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韩耀良,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董玉宽,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王岳峰与韩耀良、董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韩耀良、董玉宽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岳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耀良、董玉宽支付借款935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耀良、董玉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王岳峰执行款935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8元、承担实际执行费1175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韩耀良、董玉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岳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6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