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屈来元与马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来元,马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屈来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文超,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文超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屈来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文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来元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0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屈来元发现被执行人马文超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