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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19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邹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邹华荣,肖凤英,杨生林,杨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9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160801181K。负责人钟泽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昉,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瑞金市,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被执行人邹华荣,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肖凤英,女,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生林,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桂华,女,1962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华荣、肖凤英、杨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23124元。被执行人邹华荣、肖凤英、杨生林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306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邹华荣、肖凤英、杨生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2.本院自2016年10月8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协助单位现场办公点查询了被执行人邹华荣、肖凤英、杨生林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邹华荣、肖凤英、杨生林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邹华荣有工商注册信息但其所注册的公司的资产已抵押给浦发银行赣州分行,其公司股权也被他人所查封,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因申请执行人在本案诉讼阶段时,已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邹华荣、杨生林所的房屋,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邹华荣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瑞金市××镇××大道金塘下的房屋一栋,并将评估拍卖工作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处。后来,该房屋因无人报名而三次流拍。4、2017年3月29日,本院结束评估拍卖邹华荣所有的的位于瑞金市××镇××大道金塘下的一栋房屋的程序,启动公告变卖该房屋的程序,并于2017年4月20日在瑞金报上刊登了变卖公告,公告期间为60天。在变卖公告期间,无人报名购买该房屋。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邹华荣、肖凤英、杨生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约谈及询问笔录的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结果,并在邹华荣所有的房屋流拍后及公告变卖结束后均表示,不愿意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受让该房屋,同时表示,因被执行人杨生林所有的房屋土地性质原因,暂不要求拍卖登记在杨生林名下的房产,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23124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邹华荣、肖凤英名下虽有财产,经本院司法处置后因无人购买而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杨生林名下虽有房产,但申请执行人以该房产土地性质原因而不愿意进行司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