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桑永国与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永国,李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139号原告:桑永国,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静,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桑永国与被告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永国负担。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