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催7号申请人: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申报人:山东省博兴县宏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因不慎将票据号码为××××××(票面记载:出票人××××有限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元,出票日期2017年××月××日,付款日期2017年××月××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6日前申报权利。申报人山东省博兴县宏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