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民与曾卫兰、李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民,曾卫兰,李松泉,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824号原告:刘民,女。被告:曾卫兰,女。被告:李松泉,男。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董事长。原告刘民与被告曾卫兰、李松泉、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民现以无法提供三被告确切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刘民负担。审判员 肖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