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小峰与刘荣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峰,刘荣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46号原告:郭小峰,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火,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生,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郭小峰与被告刘荣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荣生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5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康师傅品牌产品经销商,2015年被告将康师傅经销商资格转让给原告,转让时欠下原告账款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于2015年6月6日归还原告30万元,仍欠付原告5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这5万元欠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被告刘荣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能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将康师傅经销商转让给原告时欠付原告货款35万元,并约定余款5万元在2015年6月8日转账给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刘荣生尚欠原告郭小峰欠款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权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拖欠原告转让款,有双方签名的结算单为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荣生经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综上,对原告郭小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生偿还原告郭小峰欠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荣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缴纳上诉费105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建国人民陪审员 郑仁杰人民陪审员 周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