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文科与银川大自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科,银川大自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96号原告:马文科,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郉玉贺,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大自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242号。法定代表人:高珊,系该总经理。原告马文科与被告银川大自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马文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银川大自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