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能、六盘水恒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能,六盘水恒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能,女,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彦,系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061086679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恒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交通南路3号3号楼,注册号:520222000086769,组织机构代码:59837057-4。法定代表人:曾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龙能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恒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8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 婷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