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连华、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华,刘亚辉,张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34号之一申请人吴连华,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亚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桂红,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连华与执行人刘亚辉、张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亚辉、张桂红所有的楼房一套已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兴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