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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连华、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华,刘亚辉,张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34号之一申请人吴连华,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亚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桂红,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连华与执行人刘亚辉、张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亚辉、张桂红所有的楼房一套已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兴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