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霓陈雨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雨函,陈进,刘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3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负责人史原。委托代理人马坚,重庆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雨函,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进,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刘霓,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陈雨函、陈进、刘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雨函、陈进、刘霓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