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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萍与孙青、韩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萍,孙青,韩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562号原告:祝萍,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孙青,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韩肖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祝萍与被告孙青、韩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祝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