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芦永平诉被告李小龙、李立志、马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永平,李小龙,李立志,马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018号原告:芦永平,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安定区人。被告:李小龙,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甘肃临洮人。被告:李立志,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甘肃临洮人。被告:马彦平,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甘肃白银人。原告芦永平诉被告李小龙、李立志、马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芦永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永平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芦永平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