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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芦永平诉被告李小龙、李立志、马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永平,李小龙,李立志,马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018号原告:芦永平,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安定区人。被告:李小龙,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甘肃临洮人。被告:李立志,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甘肃临洮人。被告:马彦平,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甘肃白银人。原告芦永平诉被告李小龙、李立志、马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芦永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永平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芦永平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