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与涂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涂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592号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高地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3247242241。法定代表人:张进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涂丽华,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诉被告涂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海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