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洋洋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洋,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79号原告:刘洋洋,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1992年7月14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刘洋洋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洋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洋洋负担。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