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段大伟、王大勇、威海顺道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段大伟,王大勇,威海顺道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段大伟,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城巷。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威海顺道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段大伟、王大勇、威海顺道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50000元、案件受理费8415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77876元等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2017)鲁1002执414号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