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恺诉被告吕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恺,吕艳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40号原告王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艳丽,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恺与被告吕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恺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41.00元,减半收取原告370.50元,退回原告370.5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