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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恺诉被告吕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恺,吕艳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40号原告王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艳丽,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恺与被告吕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恺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41.00元,减半收取原告370.50元,退回原告370.5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