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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明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533号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龙昌路28号嘉宏世纪豪庭5卡商铺。法定代表人:彭跃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树,男,该司员工。被告:蒋明才,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蒋明才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25元)。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匡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