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友如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友如,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友如,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华章路新领公寓3栋。法定代表人辜松柏,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友如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开福分局)限期腾地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6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友如申请再审称:1、国土开福分局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前未将拆迁项目补偿款全额缴纳至征地补偿专用账户,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认为国土开福分局未进行预征地公告,未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剥夺李友如听证权利的行为是与本案无关的前置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李友如诉请。本院认为,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60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涉案土地征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国土开福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后,在李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情况下,国土开福分局将依法确定的李友如户补偿费用专户储存,并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后,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前置程序已经到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李友如关于本案征地方案报批前未发布预征地公告、未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未进行预征地听证等主张,均属于对被诉限期腾地决定的前期征地审批行为的异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在该前期征地审批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李友如关于前期征地审批行为违法致本案被诉限期腾地决定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国土开福分局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前,部分补偿费用未能按时足额存入,存在程序瑕疵。但在国土开福分局2015年11月17日向李友如送达长国土资开腾告字[2015]137号《限期腾地告知书》时,全部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专户,且在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前已将应支付给李友如户的费用专户储存到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时存在的程序瑕疵已得到纠正和弥补,且未对李友如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李友如关于因以上程序瑕疵致被诉限期腾地决定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友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友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国艳审 判 员 黄 安审 判 员 潘 兵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来源: